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7部门印发《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全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通知》明确,按照“鼓励短缺药品供应,防范短缺药品恶意涨价和非短缺药‘搭车涨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稳定。
《通知》要求,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的,应当在停产6个月前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停产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3日内报告。开展应急医药储备,尤其是对于用量不确定的急(抢)救药品、涉及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治疗性药品,各地应优先纳入当地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范围。(记者 喻文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