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全文如下: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31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3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疗保障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川医保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试点地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重要意义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健康四川”战略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体系整合、落实政府责任,对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试点地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有利于加快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为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试点范围
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全省每个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原则上优先选择实施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试点县。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州)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1.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历史经验等因素,以国家基本药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为重点,选择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率高、剂型规格规范的药物,编制基本用药目录,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本单位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原则上,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药品总金额的比例要求如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综合及以下医院不得低于5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专科医院、民族医院均下调10%;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55%。村卫生室不得低于65%。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试点期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单独核算、科学考核。在临床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以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为单位计算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品种占比,适当调整考核指标,切实保障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2.加强临床用药规范管理。各医疗机构要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用药原则,加强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合理用药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师予以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且与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力争上线处方前置审核系统,利用信息技术逐步解决不合理用药问题,落实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分类标识的任务,醒目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分配挂钩。协同推进医共体医保管理改革,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一个总额”预算管理,实现医共体内部合理分配和共济调节使用,增强医共体自我约束激励的内生动力。
(二)促进上下级用药衔接。
4.促进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鼓励以县为单位,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核心,建立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或特殊病种药品目录,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协调联动。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统筹开展药事管理,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或慢性病用药目录,畅通分级诊疗“上转下”(由上级医院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实施)路径,促进处方自由流动,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协同联动。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技术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统筹开展信息化建设,实现处方前置审核,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规范药事管理。
5.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深入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深入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落实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常态化组织开展省级药品带量采购,鼓励以城市医疗集团或紧密型医共体为单位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采购,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化,提升群众的医药获得感。鼓励试点地区率先启用四川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推进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定点药店三方信息共享,构建院内院外、线上线下紧密结合的新型药事服务模式。
同时,鼓励城市医疗集团或紧密型医共体实行药品供应保障一体化管理,由牵头医院联合成员单位建立药品联合管理机制,对医共体内药品目录、药品采购、药品配送、药品价格、货款支付、药事服务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统筹调配、信息共享,提升药械供应保障能力。各试点县(市、区)原则上应在以城市医疗集团或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的发展模式中任选一种组织实施。
(三)加强药品使用监测。
6.完善药品使用监测机制。加强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联通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医疗“三监管”平台,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辖区内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对接,督促医疗机构应用国家药品YPID编码,实现药品信息全面准确抓取。各市(州)要加快完善辖区内医疗“三监管”平台功能,坚持端口前移,结合当地药品供应使用情况,逐步实现智能化的药品使用监测预警,提高监测效果。
7.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分析。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信息系统(HIS系统)的升级改造,增加国家药品YPID编码字段,完善药品对码功能。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上线国家药品信息监测系统,按要求准确报告药品使用信息,推动药品监测网络向基层延伸,逐步实现全覆盖。重点监测分析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类别结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使用、仿制药和原研药使用、采购价格变动、药品支付报销等情况,定期通报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面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落后的公立医疗机构。
(四)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
8.健全短缺药品监测体系。落实我省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重点任务清单。省、市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建立本级对应的部门联动会商机制,统筹应对辖区内发生的药品短缺问题。依托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纳入药品监测预警网络。各入网单位严格按照短缺药品有关管理要求,实时填报药品短缺信息。
9.开展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版)》《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级分类和替代使用的技术指南》,加强分析评估、替代使用、分级处置,对临床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的药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不能解决的短缺药品通过直报系统建议国家处置。推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储备制度,由牵头医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储备一定数量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短缺药品、存在短缺风险的急(抢)救药品等,及时向成员单位调剂使用,在一定区域内保障药品供应。
(五)推进药品综合评价工作。
10.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专题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规范标准开展有关工作。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六)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
11.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扶贫等有机结合,以降低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为目标,以慢性病用药集中采购和使用为切入点,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在保证药效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建立慢性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减少病情相对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就诊次数,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鼓励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两病”门诊药物治疗的一体化管理,建立统一的慢性病用药目录,牵头医院要发挥引领作用,指导和协助成员单位开展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处方点评等。
四、进度安排
1.启动阶段(2020年10月-12月)。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在2020年10月底前确定试点县(市、区),在12月底前形成工作方案并启动试点。请于11月30日前确定试点地区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12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书面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该方案将作为评价试点工作的重要资料。
2.实施阶段(2021年1月-2021年6月)。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适时组织调研指导。市(州)卫生健康委加强对试点县(区)工作指导和督导,推动试点地区落实相关改革工作。
3.评估阶段(2021年7月-9月)。全面梳理试点地区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在总结评估后研究扩面实施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研究细化政策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自主选择发展模式,要因地制宜确定落实相关政策的措施和办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县(市、区)要统筹安排,重点推进必选项目,自主选择可选项目。在上述六项任务措施中,第(一)至(四)项属必选项目,第(五)、(六)项属可选项目。
(二)加强监督指导。
各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多方资源,支持试点地区打开工作局面。省、市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纳入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医改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组织实施试点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加分。省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报全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大力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意义,提高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试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挖掘和培育典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