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频道 >> 卫健 >> 正文

    四川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9-10 08:33:20 来源:四川省卫健委 编辑:康康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卫发〔2020〕1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64号)《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护理服务是实施健康四川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健康老龄化和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着积极作用。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有利于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就业创业,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组织做好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护理学会牵头负责全省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与发证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参与培训方案、教材、考核大纲、命题和培训机构遴选标准等制订,协同开展全省医疗护理员培训质量调查评估。
      (一)医疗护理员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对象。拟在本省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附件)执行,培训内容重点包括医疗护理员专业理论和实践内容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知识。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课时,以老年、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50课时。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知识培训,培训机构应请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指导。鼓励培训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机构。符合标准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可开展培训工作。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培训考核。医疗护理员考核内容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个部分,全省统一考核大纲和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考核工作的统筹组织,省护理学会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合格后,颁发加盖省护理学会和培训机构公章的《四川省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按属地报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证书全省通用。
      (六)质量评价。各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记录台账,长期妥善保存相关档案材料,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本年度辖区内医疗护理员培训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省护理学会会同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汇总分析后形成质量评估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质量评估报告将作为培训机构是否继续选定的重要参考。
      三、持续加强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
      (一)明确聘用条件及方式。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并具备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聘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及范围。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如协助患者进餐、排泄、清洁等;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人员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各医疗机构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对医疗护理员进行核酸检测。
      (四)建立公示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聘用的医疗护理员信息在服务病区醒目位置统一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护理员照片、姓名、年龄、培训合格证、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做好宣传指引。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护理员政策宣传,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服务病区等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手册和监督投诉电话等,方便服务对象及家属知情选择,畅通沟通诉求渠道。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将医疗护理员管理纳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核及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对长期滞留医疗机构,不服从医疗机构管理,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黑护工”,要及时予以清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及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地要积极创新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适时开展效果评估,研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各地各医疗机构和培训机构对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和创新做法要及时向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互相通报相关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我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