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
川卫发〔2020〕10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局,委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1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社区医院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短板和薄弱环节,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健全科室设置,拓展服务范围,加强运行管理,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优先。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群众健康“守门人”职责,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不变,经营性质不变,现有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不缩水。
(二)坚持需求导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出发点,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主线,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功能,增强群众对社区医院的信任度和获得感。
(三)坚持激励创新。打通优质资源下沉渠道,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探索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激发基层内生动力,提升基层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三、做好建设规划
社区医院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鼓励条件具备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创建。“十四五”期间,原则上服务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为社区医院。各地要根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人口数量结构变化、群众健康需求以及优化卫生资源布局的需要,制定本县(市、区)“十四五”社区医院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数量和任务目标,确保建设工作有时间表和任务图。今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将辖区各县(市、区)“十四五”社区医院建设规划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四、突出建设重点
(一)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严格对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资源配备,加强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强化临床、医技等科室设置,并注重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综合管理,优化科室布局和就医流程,美化就医环境。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医院规范设置发热门诊。
(二)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1.强化门诊能力建设。开展临床诊疗技术能力培训,支持上级医院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专家门诊、全专联合门诊,鼓励结合群众需求建设特色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立心理咨询门诊。
2.强化住院能力建设。合理设置床位,社区医院床位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鼓励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结合实际开设家庭病床。鼓励与医联体(医共体)上级医院开设联合病房。
3.强化中医能力建设。社区医院应设立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中医特色服务。
4.强化医疗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质量规章制度,严格机构内部管理。落实医联体(医共体)上级医院的技术指导和医疗质量监管职责,实现社区医院与上级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同质化,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三)促进医防深度融合。
1.加强传染病防治。充分发挥社区医院“健康守门人”作用,优化并落实预检分诊流程,有条件的应设置规范的“三区两通道”发热、肠道门诊或独立的传染病区,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结合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常态化开展医务人员传染病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医院在健康体检和日常诊疗过程中早发现传染病的能力。
2.转变服务模式。大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县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生和疾控机构公卫人员下沉,与社区医院全科医生、公卫人员等组成全专结合的家庭医生团队,积极开展个性化签约和电子化签约,为辖区签约对象提供全程、连续和综合化的健康管理。慢病患者、孕产妇、重型精神病患者和高龄失能老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原则上由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按照服务规范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方式,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健康管理转型。配合做好新冠肺炎康复出院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日常健康管理和健康监测、心理支持等服务。
3.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发挥社区医院的示范标杆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建立社区医院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基层卫生人才培训“四个中心”。开展疾病早期筛查和健康指标评估,开通上转下接双向转诊通道,承担辖区卫生人才队伍实训任务,实现区域基层卫生资源集合效应。
五、强化政策支持
(一)完善机构编制岗位管理。社区医院所需人员编制在县(市、区)核定的卫生系统编制总量内调剂。新进编制人员以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等紧缺专业为主。乡镇卫生院和贫困县(市区)、民族地区试点卫生事业单位可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
(二)加强机构空编补员。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卫生事业单位考核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知》等政策精神,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社区医院自主确定招聘人员的规模和专业、职业资格、年龄等条件,按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考核招聘,并按权限办理审核确认等聘用手续。
(三)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严格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合理核定社区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并动态调整,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社区医院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允许社区医院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以及对医务人员值班、夜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毒有害岗位等予以补助。
(四)优化医保支付方式。对符合规范转诊要求从社区医院上转住院的,累计计算住院起付线;向下转诊至社区医院住院的,取消住院起付线,各地要建立畅通高效的规范转诊制度。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依托社区医院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社区医院。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到社区医院就医。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社区医院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用药要与建立医联体(含医共体)关系的上级医院用药相衔接,对上级医院下转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可持相应处方在试点机构提供相应药品,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协调联动。试点机构根据实际的诊疗项目,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在试点机构就诊可开具不超过2个月的长期药品处方便利。
(六)加大放管服政策倾斜。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经评估达到相应水平的可开展一级、二级手术。对三级及以下级别手术,执业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审查谨慎审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能力提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纳入项目经费安排。各地要在床位设置、设备配备、特色科室建设、医疗技术准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二级医院评审。
六、规范工作程序
(一)需求申报。各地要严格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四川省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函〔2019〕98号)的要求,合理规划社区医院建设数量和任务目标,时间服从质量,不追求数量。今年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应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拟建设社区医院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开展评估。社区医院评估原则上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也可根据实际授权市(州)卫生健康委开展评估。通过评估的社区医院应当两年内未发生经鉴定定性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未出现套取或骗取医保资金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无对外出租或承包内部科室等情况。
(三)命名注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评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将社区医院加注为第二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七、把握工作要求
全面开展社区医院建设是深化医改和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实践“以基层为重点”的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动员部署,明确建设时间进度,落实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将社区医院建设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有机衔接,并积极协同人力资源、财政、医保等部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社区医院建设取得应有实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