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推动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争取1年~2年内,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备充足应急处理能力;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
《方案》提出,2020年5月底前,全面摸查各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明确建设进度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炉、水泥窑补足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短板。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超负荷、高负荷的地市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提升处置能力。2020年年底前,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1年年底前,建立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方案》指出,截至2020年5月,尚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级市,补齐设施缺口。鼓励跨县(市)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设施共享。鼓励为偏远基层地区配置医疗废物移动处置和预处理设施,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要加快补齐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收集处置能力不足的偏远区县要新建收集处置设施,收集转运能力应当向农村地区延伸。
《方案》特别指出,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对跨区域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建立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首席记者姚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