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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料里面加黄芪?成都一公司遭罚款上百万元 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

    2021-02-04 14:20:48 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康康

    一款名为“百日御清”的固体饮料,因广告里面发布了含有保健食品原料“黄芪”,涉事公司被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来又遭罚款上百万元。

    2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0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一起由温江区市监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围绕一家企业发布的广告以及产品中加入的黄芪成分,温江区政府维持了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但之后,成都中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温江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温江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幅度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温江区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饮料里面含有黄芪?

    原来,2019年1月9日,温江区市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一家名为“艾传承”的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百日御清固体饮料”过程中,发布了该产品含有保健食品原料黄芪的虚假广告并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

    温江区市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立案调查,扣押了68盒案涉产品并将其中6盒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案涉产品中含有黄芪活性成分。

    温江区市监局经过行政处罚听证,认为该公司发布了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并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情况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因此决定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款1038元,对其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情况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罚款919950元;没收案涉产品62盒;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百日御清固体饮料”的违法所得3000元。

    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温江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后该公司诉至郫都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

    郫都法院判决认定,温江区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温江区政府行政复议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驳回艾传承公司的诉讼请求。

    市监局和区政府相继作出处罚

    宣判后,艾传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黄芪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背景下,形式上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规定,但其危害行为及危害后果与该条规定的其余情形相比存在显著差异。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比例原则,坚持过罚相当,该案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案涉行政处罚之间过罚失当,应予纠正。

    成都中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温江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温江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幅度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温江区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黄芪到底能否用于食品?

    2015年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行政处罚法》作为专门针对行政处罚领域颁布的法律,其关于减轻、从轻、免予处罚的规定,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具有统摄效果,该案涉及的黄芪等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但已在部分省份试点生产普通食品,并将逐步根据各地需要放开生产经营试点,且食疗、药膳养生为我国传统文化,民间有长期、广泛的食用黄芪等物质的传统。

    执法机关在四川省尚未放开黄芪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试点的情况下,对艾传承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其处罚方式及处罚幅度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合理的饮食习惯和需求。该案例裁判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减轻、从轻、免予处罚的规定,责令行政机关平衡危害结果和处罚幅度,体现了全国人大对《行政处罚法》的修改方向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需求侧改革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