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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罚款300万元!成都发布提醒告诫书:医药用品不得乱涨价

    2022-12-08 10:12:53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康康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为保障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12月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其中,明确要求针对感冒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以及医用口罩、酒精、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加强内部及平台内经营者行为规范,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具体如下: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医药电商平台、医疗药品及用品零售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针对感冒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以及医用口罩、酒精、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加强内部及平台内经营者行为规范,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各物流配送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配送人员教育管理,不得在平台标价之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