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精神,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长效机制,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四川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五章二十七条,旨在强化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职责,明确内部价格管理部门设置、职能职责、管理机制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介绍《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目标、依据,界定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的内涵,明确《实施细则(试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为组织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专职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业务科室三级价格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比例。
第三部分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明确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及业务科室价格管理职能职责。
第四部分提出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价格公示制度等。
第五部分提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检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质量控制,建立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