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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2020-08-04 08:21:57 来源:四川省卫健委 编辑:康康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我省医疗机构废弃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医疗废弃物分类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院在医联体内实行一体化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带动医联体内机构规范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对提供后勤服务的单位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疗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从业人员职业防护等培训和指导,确保执业安全。适时将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投放、收集、贮存、交接、转运全流程管理,严禁将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混合,严禁混合各类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联单转移制度,做好交接登记和资料保存,实现医疗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动医疗废物源头合理分类、过程规范管理、科学集中处置。推进“互联网+医废监管”,利用具备智能称重、扫码交接、数据交互、路线监控等功能的医废智能收集硬件,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为载体,开展医疗废物智能收集,逐步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流转、运输、暂存的信息化动态在线监管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规范生活垃圾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共中央宣传部等8部委《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9〕69号)等文件要求,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暂存并标识明显;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生活垃圾接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与具备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可回收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处置工作。(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工作
      (四)提升医废处置能力。加快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建立以市(州)为中心,重点县(市、区)为节点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2020年年底前实现每个市(州)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能满足处置需求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医废处置流程。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清运医疗废物,并依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速度和产生量适当增加清运频次。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对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统一收集、转运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确定其收集转运周期。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要定期向县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处置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医疗机构、回收和利用企业要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规范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将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按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相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要依照“就近就便”原则,将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集中交由附近具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的企业,避免长距离转运,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保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可追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在回收环节,由商务厅牵头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各市(州)至少有1家回收企业,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全覆盖;在利用环节,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培育废塑料利用骨干企业,推动全省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利用能力建设。〔省卫生健康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七)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贮存、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配合)
      (八)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配合)
      (九)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再利用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儿童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加强与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加强工作沟通配合。强化各级行政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上一年度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暂存情况等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的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的沟通联系,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协作,共同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牵头,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一)完善医废处置配套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结构、分布、地理位置、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医疗机构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病人另行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宣传引导。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省、市、县各级主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做好知识普及,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提高公众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价值和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充分的认识。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公安厅参与)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20年11月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