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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拟建立社会卫生员制度

    2020-06-15 08:14:08 来源:四川省卫健委 编辑:康康

    川卫发〔2020〕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局、民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行各业疫情防控卫生员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有力推进复工复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丰富和拓展了我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策略。为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促进疫情防控与“健康四川”建设有机融合,使疫情防控措施和健康理念落实到社会、单位、家庭和每个公民,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员培训和管理使用工作的基础上,决定把疫情防控卫生员拓展为社会卫生员,在重点行业全面建立社会卫生员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中的短板,为各行各业培养和建设一支数量适宜、职责明确、具备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基本知识技能的社会卫生员队伍,建立社会卫生员管理使用长效机制,实现政府、社会、单位、家庭、个人协同推进疫情防控和健康促进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备社会卫生员队伍
      2020年起,全省规上企业、大中型餐饮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综合体)、大中小学校、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均应配备相对固定的社会卫生员。社会卫生员从本单位在岗职工中选定,应具备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和一定的卫生健康知识。配备数量以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为宜。
      (二)实施社会卫生员培训
      建立社会卫生员持续培训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结合疫情防控和“健康四川”目标任务,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每年制定公布社会卫生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分类培训大纲。市级卫健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县级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发动,整合辖区内疾控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资源,落实培训经费、师资和场地。县级疾控中心负责辖区社会卫生员培训的具体实施。社会卫生员培训采取线下与线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培训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线上培训根据疫情防控和健康促进工作需要不定时安排。培训合格的由县级疾控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培训合格证书年度备案制。
      (三)发挥社会卫生员作用
      在卫生健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社会卫生员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疫情防控、健康促进和爱国卫生等工作,组织政策宣传和健康知识宣讲,牵头制定本单位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临时处置,负责本单位卫生防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协助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其他群防群控和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四)加强社会卫生员指导
      县级疾控中心建立社会卫生员培训数据库,对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编号管理。通过建立社会卫生员工作微信群、定期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卫生员履职情况,指导帮助解决专业问题,共同推动疫情防控和健康促进工作。相关单位负责社会卫生员定岗定员,细化岗位职责,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和工作条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卫生员工作情况。
      (五)强化社会卫生员激励
      建立星级社会卫生员授予机制,对连续参加培训半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卫生员,根据履职情况由县级疾控中心颁发“五星级社会卫生员”荣誉证书。取得“五星级社会卫生员”荣誉证书的,县级卫健部门负责指定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团队为其个人制定签约服务包,免费为其个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域内医疗机构应为其提供就医绿色通道。社会卫生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履职情况和单位实际,自行制定激励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建立社会卫生员制度作为落实中央和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建设“健康四川”的具体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社会卫生员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成立专家团队,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社会卫生员的配备、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检查指导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社会卫生员工作的检查指导,把社会卫生员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社会卫生员配备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单位(企业)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相关部门要将社会卫生员工作纳入省级卫生城市(县城)创建评价内容。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