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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写病历,2800元安假牙三年后诊所赔偿2.5万

    2019-11-28 14:40:11 来源:川报观察 编辑:康康
    牙科诊所不写病历,顾客花2800元安假牙,三年后诊所赔偿2.5万
    王月诗 川报观察 刘春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关注牙齿健康。除了大医院,还有很多私人牙科诊所可供患者选择,但是目前很多牙科诊所存在不写病历的情况,当发生医患纠纷时,牙科诊所被推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才追悔莫及。

    2014年6月,成都市彭州某镇居民黄大姐因牙齿缺损,便到镇上一家牙科诊所安装了28颗假牙,共花费2800元。三年后,黄大姐感觉牙痛不适,经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检查诊断为纤维性龈瘤,黄大姐进行了牙龈瘤手术切除等治疗。黄大姐认为其纤维性龈瘤是由于彭州某牙科诊所对自己的烤瓷牙安装不正确导致,因经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牙科诊所承担赔偿责任。

    牙科诊所在庭审时辩称认为,第一安装假牙不能报销社保,所以不属于医疗行为;第二目前医疗界也公认安牙不是看病,因此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此外,所有牙医安牙都没有用病历本书写,安牙也没有书写病历的要求,并且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牙科诊所的行为对黄大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或过错。

    在诉讼过程中,黄大姐申请对该牙科诊所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虽然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两家司法鉴定中心均以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为由,不受理鉴定申请。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牙科诊所自述在给黄大姐安牙前,有对其基牙进行打磨、取膜、灌膜,上述行为对患者牙齿具有侵入性,应当属于医疗行为。牙科诊所不能提供诊疗的记录等门诊病历资料,鉴定机构无法就因果关系及过错问题进行鉴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推定牙科诊所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彭州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彭州某牙科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大姐赔偿损失费25688.9元。

    牙科诊所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彭州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姜波:

    彭州某牙科诊所未能提供门诊病历,由于缺乏原始病历材料,先后多家鉴定机构均以鉴定材料存在问题予以退案处理,导致牙科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问题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牙科诊所未能提供病历资料,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因此法院推定该牙科诊所存在过错。而关于牙科诊所辩称目前医疗界认为安牙不是看病,所有牙医安牙都没有书写病历本。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当加强对病历的管理,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的类别包含牙科诊所,牙科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书写制作病历。虽然目前牙科诊所在实践中通常未严格按照病历管理规范制作病历,但这并不表示牙科诊所的安牙行为就不受《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调整。综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