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新冠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严格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通知》明确,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不低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不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检测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压实实验室设立单位主体责任。
《通知》强调,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及相关样本管理。对“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进行区别管理。“应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管理;“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经样本运出单位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后,可按照普通样本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按照属地化、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记者王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