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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关系你我他 这些行为请不要犯

    2020-04-17 06:12:46 来源:人民网-人民健康网 编辑:康康

      编者按:一个人不守规则、不配合防控要求,就有可能使疫情扩散,让很多人的努力付之东流。防控疫情人人有责,这不仅是政府部门和医护人员的事,而且是全体公民应有的自觉。疫情防控关系你我他,这些行为就别犯啦。

      入境人员瞒报病情要追刑责

      据媒体报道,近日有个别人在入境时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故意隐瞒发病情况,甚至吃退烧药掩盖发热症状,或者入境后不严格居家隔离,随意出入公共场所,给我国防控疫情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在输入性病例已成为国内防控主要风险的当下,对于这些行为,应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入境人员如果未能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和境外旅行史,不配合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措施,一旦因其导致疫情实际传播,即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另一方面,因其在乘坐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公共场所过程中,与不特定社会公众产生密切接触,一旦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或病原携带者,客观上也使得疫情传播出现严重风险,即对公共卫生安全形成危险,此种情形下也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即使未引起病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也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其中对于拒绝执行相关卫生检疫措施、卫生处理措施,不如实申报、伪造情节等行为,最高可处1万元的罚款。

      对疫情期间故意隐瞒行踪和症状的情况严惩不怠

      在3月20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新闻发布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表示,近期出现确诊患者隐瞒行踪、隐瞒症状等极少数事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及时立案和处理。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信息,会影响对病毒传播渠道的跟踪和了解,对他人健康包括自己亲友健康和社会安全构成威胁。

      王晨光表示,《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他说,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确诊者拒绝隔离可直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亦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罚后果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同属刑法分则第六章,刑罚后果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入境人员被医疗机构确诊,或者是经医疗机构出具正式检验报告认定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确诊者可直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似者在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情形下同样构成该罪名。

      隔离期擅自外出也将被处罚

      未被确诊或未经医疗机构出具正式报告认定为疑似时,入境人员仍须遵守各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发布的疫情防控规定,否则就属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

      如果入境人员拒不执行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规定,未如实报告健康状况,或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进入公共场所,一旦被确诊,其上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易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从而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郑州市郭某于3月1日由北京首都机场乘飞机经阿联酋转机抵达意大利米兰,后乘飞机自阿联酋转机回国,于3月7日到北京首都机场,经测体温正常入境,后至北京西站乘坐火车返回郑州。郭某在社区调查中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未严格落实如实申报措施,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3月11日,郭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他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的相关规定,对疫情造成传播危险,公安机关已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此外,如果行为人最终未被确诊,也未造成疫情传播的危险,其实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也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或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其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广受舆论关注的“澳籍跑步女”事件中,该女子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住所,在小区公共空间内跑步且不佩戴口罩,即属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鉴于其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链接:这些行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六类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这里所说的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人民健康网综合自原创、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