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起,我市将对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特殊生活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第 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的。我市城镇区域内共有困难人员约 16.7万人,其中低保人员 90561人,低收入人员 76698人。他们的经济收入往往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一旦患病就可能出现小病拖延,大病致贫。为解决困难群众的疾苦,市政府决定,从下个月开始,对城镇生活困难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实行补助。
补助对象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二、已参加市或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平均收入(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口径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人员(简称低收入人员);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补助标准
符合享受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实行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减去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其它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金额(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它医疗保险的不减去此金额)后,剩余的医疗费分别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 5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 4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 35%。低保人员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增加补助 5%。本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 5000元。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其它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的医疗费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时,不再享受医疗补助。
申请方式
一、市民政局直接管理的低保人员在市社保局办理医疗补助申请。区(市)县审批的低保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二、符合享受医疗补助的低收入人员和特殊生活困难人员,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三、低收入人员申请医疗补助,应先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或其它有关机构对其家庭人均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并按统一格式出具书面证明。四、申请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在出院后 30日以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出院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低保证(仅限低保人员)、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仅限低收入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手续。 |